财联社4月10日讯,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拟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批复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
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四地所属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详见附件)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四地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条件等开展评估论证,并作出批复。
二、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三、拟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批复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
五、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扩大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推动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丰富电信市场供给,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深入参与国际合作,形成立体化制度和安全监管体系,促进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开放业务
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二)业务经营要求
试点开放业务经营主体注册地、服务设施(含租用、购买等设施)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不得购买、租用本试点区域外 CDN 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ISP 业务服务范围仅限本试点区域,且需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对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业务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
三、试点地区的申报条件及评估程序
(一)申报条件
试点地区需在开放创新方面具有一定制度优势,信息通信产业发展基础良好、潜力较大,吸引外商投资制度健全,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到位,试点示范经验丰富。试点地区需牢固树立系统观念,统筹发展与安全,结合自身定位和发展需求,给予必要的机制和资源保障,支持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做好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更好为电信业务开放创新发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评估程序
拟开展试点的地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提出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估论证,调研核查安全监管保障体系等,对符合条件的地区作出同意开展试点的批复。
四、试点退出机制
试点地区如存在企业违法违规等问题频发、风险集中、安全监管条件难以保障等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商相关部门视情缩减其试点业务范围,对情节严重的可提前终止试点。退出试点的地区应组织相关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存量用户迁转、退网等善后工作。
五、试点保障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扩大对外开放评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开放配套保障措施落实,强化信息交流共享和跨部门协同,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地方通信管理局作为本地区电信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企业规范运营,监督管理服务质量,建立企业信息上报和定期抽查机制,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监管能力,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试点地区政府做好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构建双向告知、数据比对机制,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机制有效贯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试点地区政府提供人员、资金等支持保障,支持地方通信管理局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升级改造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互联网监管信息系统,为试点开放提供监管支撑。
六、试点总结
试点地区政府每年定期梳理汇总试点情况及问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试点地区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予以通报,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
《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答记者问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告》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向2023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视频致辞中提出,扩大电信、旅游、法律、职业考试等服务领域对外开放。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放宽电信等服务业市场准入,对电信业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新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深化电信领域国际务实合作等需要出发,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并商相关部门制定印发《通告》。《通告》旨在向社会公布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扩大对外开放政策,通过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激发市场竞争和主体活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与全球共享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同时,通过在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试点开放,更好发挥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进一步积累电信业开放经验,构筑立体化制度和安全监管体系,为在更大范围内开放奠定基础。
二、《通告》提出试点开放哪些增值电信业务?
答:《通告》提出,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三、哪些地区可以开展试点,试点程序如何?
答:试点地区需在开放创新方面具有一定制度优势,信息通信产业发展基础良好、潜力较大,吸引外商投资制度健全,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到位,试点示范经验丰富。同时,试点地区还应强化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给予必要的机制和资源保障,做好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服务管理,为电信业务开放创新发展更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四地应由所在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提出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论证,调研核查安全监管保障体系等,对符合条件的地区作出批复。实施方案获批后,相关地区可以正式开展试点工作。
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商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四、《通告》对业务经营者的注册地、服务设施放置地和服务范围有何规定,提出哪些监管要求?
答:《通告》随附《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详细介绍了业务经营者的注册地、服务设施放置地和服务范围等要求。关于注册地和服务设施放置地:试点开放业务经营主体注册地、服务设施(含租用、购买等设施)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不得购买、租用本试点区域外CDN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这是根据电信业务特点,从便利业务管理等角度提出的试点规则,与现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值电信业务试点开放政策的规则较为一致,也是实践证明可以有效服务电信业务发展和管理的必要规则。关于服务范围: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结合其业务特点,服务范围仅限本试点区域,且须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对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业务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便利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扩展市场空间。关于监管要求:对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电信条例》等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相关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试点批复相关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推动电信市场开放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什么成效,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如何?
答: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促进电信业高质量发展。一是不断提升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10项增值电信业务中的8项,其中6项不设外资股比限制,并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取消了经营类电子商务等多项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开放水平显著提升。二是持续优化电信市场营商环境。优化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的审批程序,将外资准入审批与电信业务许可审批进行了合并,并将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的许可审批程序改为了告知承诺制,有效提升外资准入便利化水平。
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我国电信业对外开放工作不断深化,产业发展持续推进,制度体系加快完善,监管经验不断丰富,保障能力逐步提升。一是产业发展基础不断坚实。通过引入境外优质的外资电信企业在境内开展经营,为消费者带来了丰富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同时激发了境内企业创新活力,提升了行业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为电信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二是监管政策法规持续完善。《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正式实施,配套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进一步提升了开放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电信领域监管法规体系持续完善,自2022年《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修订以来,外资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外资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三是管理经验不断充实。电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以及年报和公示制度等有效实施,有力保障电信市场有序规范运行,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发展提供营商环境保障。四是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提升。创新推进工信领域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规则标准,强化个人信息和用户权益保障。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有序推进电信领域开放工作。一是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评估论证,加强政策宣贯,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二是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开展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政策研究,不断优化电信领域市场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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